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根据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可以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两种。
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授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某种特定方式专有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种使用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该使用人对作品享有独占和排他的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许可方拥有该权利的独占性使用,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未经被许可方同意,都不得行使其权利。
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另一方当事人以某种特定使用方式,非专有的使用其作品。这种使用权并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被许可方并不享有独占和排他的使用权,著作权人可以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同一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如果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这是因为报社、期刊社刊登的作品通常是面向广大读者,难以与著作权人一一签订许可协议,因此可以通过默示许可的方式使用作品。
总之,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按照不同的许可方式和权利性质进行分类。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著作权人签订合法的许可协议,确保自己使用的权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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