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征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一)已安残申报。
已安残用人单位首先通过北京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上申报,或到北京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未安残申报。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北京税务登记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通过北京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残保金申报缴费业务,也可前往本单位税务部门登记地的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
注意:己安残的用人单位在10月31日前未主动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的,按规定视为未安残,由税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残保金。
审核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征缴时间已安残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安残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残保金免征申报手续。残保金按年计算并缴纳。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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