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游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后,均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截至目前,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共有26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厦门、辽宁、青岛、深圳、江苏、云南、陕西、广东、黑龙江、山东、新疆、河南、宁夏、湖南、甘肃、海南、重庆、河北、广西、江西。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可分为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审核退税三个环节。
(一)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二)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三)代理机构审核退税: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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