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登记主要有以下这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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