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明确指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了该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有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其他单位或个人也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一注册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此外,第45条第1款还提到了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这通常被称为相对禁止注册理由。这种情况主要涉及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要求的情况,或者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
因此,对于想要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来说,确保其商标不违反上述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可能会导致商标无效,从而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要关注是否存在损害在先权利的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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