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人在商标局对其异议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异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
(三)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且与提交异议申请时的章戳或签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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