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类型、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以上就是所有内容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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