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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