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十一条中,明确指出了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标志类型。首先,那些仅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构成的标志,由于它们缺乏独特性,无法区分不同品牌或产品,因此不得注册。这类标志因为太过普遍,不能起到标识特定来源的作用。
其次,那些直接描述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标志,同样不能注册为商标。这是因为这些描述性词汇是公开的、共享的,任何品牌都可以使用,无法形成品牌特有的标识。
最后,那些缺乏显著特征,不能明显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不得注册。这些标志往往过于平淡,缺乏辨识度,不能有效地起到商标应有的作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标志在初始状态下不能注册,但如果它们在使用过程中逐渐获得了显著特征,并变得易于识别,那么它们仍然有可能被注册为商标。这体现了商标法对于商标的灵活性和实用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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