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创新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强化专利领域全链条保护,全面增强专利行政保护质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2023年专利行政保护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及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某网吧侵犯东莞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2023年5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东莞市某公司诉马鞍山市某网吧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投诉材料。马鞍山市局组织执法人员与技术调查官进行了现场勘验,提取了涉嫌侵权的物品。
2023年6月2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审理。参照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经过合议,审理人员一致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023年7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该案是我市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协助查明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官提供的咨询意见增强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行政裁决提供重要专业技术支撑。同时本案立足基本案情、证据,结合双方意愿,采用“先裁决后调解”的处理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双方共赢。
案例二:花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某网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23年5月,请求人杨某就其专利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花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花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对涉嫌侵权的物品进行拍照取证。
2023年6月,花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经查,被请求人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得到请求人的认可,没有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请求人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实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花山区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请求。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特点,在保障专利保护“快、准、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认定,作出不侵权裁决,不仅快速解决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纠纷,也充分保障了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化妆品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2023年8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化妆品店在其抖音店铺中销售某维生素饮品时,在产品介绍中有“透明质酸钠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XXXXX”的内容,但该商家未公示相关专利授权,涉嫌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维生素饮品外包装上并没有相关专利标注,未取得相关专利授权,也无法提供该维生素饮品使用上述专利的依据,其行为构成了在产品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涉案抖音店铺相关广告费用共计705.58元。
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抖音等直播平台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购物渠道,其中专利产品或包含专利方法的产品更容易取得消费者的信赖。本案中当事人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对消费者具有较大的误导性,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消费者对专利制度的信任和信心。
案例四: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称马鞍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徽采商城销售办公家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徽采商城合同文书中将无标识品牌办公家具标注为侵权商标对外销售,实际交付的办公家具上未贴附侵权商标。
当事人上述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43500元。
随着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招标投标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在逐步增加。本案是涉及政府采购平台办公家具采购领域商标侵权的案件之一,通过对该类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杜绝“李鬼”变“李逵”,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五: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6月,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线索,现场查获由当事人销售的“口子窖”和“古井”系列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涉嫌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调取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初步查明,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的货值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具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但已确认的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023年6月,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6040元。
本案的查办,体现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合力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的积极作用,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全程互动、密切联动和高效行动,查明了案件事实,厘清了证据链,最终为本案的顺利办结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例六: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销售侵犯无锡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当涂县市场监管局调查,2019年至2022年期间,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在明知无锡某自动化装置有限公司提供的阀门是侵犯无锡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下,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将上述阀门对外销售。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阀门侵犯了无锡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业阀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利益,销售假冒伪劣的工业阀门,给使用侵权阀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从严查处。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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