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2月 31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据了解,针对商标行政执法中证据方面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及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 9月形成《证据规定》。《证据规定》由总则、证据的种类和要求、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附则五章组成,共计 46条。其中,就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证据规定》明确了证据审查的一般要求、全面审查、真实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关联性审查、直接认定的证据、其他部门证据的采纳、一方认可的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同情形的证明效力、辨认意见的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前后矛盾的处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等内容。
据介绍,《证据规定》的制定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旨在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专业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统一执法标准,准确认定商标违法事实。(王晶)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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