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卖家不生产知识
只做知识的"搬运工"
官方价值200元的网课
从网友手中10元买入
上"闲鱼"转手就是30元
可是
二手网课是想卖就能卖的吗
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课版权公司诉"闲鱼"卖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版权网课被"甩卖"?起诉!
某胜公司是专业从事软件视频教程开发的教育服务机构。2016年10月7日,某胜公司创作完成《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网络课程。2017年1月起,某胜公司在其打造的"我要自学网"平台上线该课程,售价为200元。2019年12月12日,某胜公司以作者及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广东省版权局办理了上述网络课程的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2022年12月,某胜公司发现,小陈未经公司许可,通过"闲鱼"平台以百度网盘链接分享的形式售卖自己的网络课程获利,课程售价为30元。随后,某胜公司使用"可信时间戳"小程序进行了取证。某胜公司认为,小陈将某胜公司的作品复制到个人网盘并公开销售,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陈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倒爷"没挣几个钱,对峙!
某胜公司:小陈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我司研发的教程,侵害了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的课程是教研团队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包括文字、声音、演示画面,具有独创性,并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教程采用了加密措施,会员只能在线观看,不允许下载到移动载体。另外,教程在每一节课开始页面都标有警示语"我要自学网版权所有,所有视频不得在他网传播"。被告小陈明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教程行为的不法性,仍向公众低价出售,主观恶意明显。小陈利用"闲鱼"销售盗版教程视频,且未采取加密措施,教程一旦被销售后容易再次被非法传播,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小陈:案涉教学教程是在相关机械行业的QQ群以10元购买的。销售的商品链接中并未直接指明是案涉教学教程,从挂出链接到下架一共销售不足5件。此外。案涉教学教程是通过录屏录制的,有些画面被遮挡住了,有的画面还会出现广告,所以与原告的正版视频只是大致相同,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了。
盗版网课卖不得,侵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是以PPT课件图像伴随专家讲解配音形成的实时录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原告为案涉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案涉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经比对,被告通过其网盘链接发送的文件夹中载有的被控侵权视频,完整包含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中的全部权利视频,且被控侵权教程中的视频开头均有"我要自学网"的图文标识,和"欢迎观看由我要自学网出品的......"等文字。虽然被控侵权教程的部分视频画面被遮挡或出现广告,但其内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录像制品内容基本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闲鱼"账号发布被控侵权教程的商品链接,并通过网盘共享文件的方式,将相关链接提供给购买方,使其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虑案涉录像制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被告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平台发展,网络二手交易作为循环利用资源的方式日益被大家所接受。网络二手交易不仅高效便捷,还时常能够淘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也能为自己的闲置物品找到买家。然而,并非所有东西都可以在二手平台交易。在互联网平台向公众销售网课、电子版教材等无实体的互联网数字作品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应注意保留侵权及实际损失的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二手平台亦需加强审核力度,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第一时间下架侵权链接。公众更应自觉抵制盗版网课,保护他人智力成果,守护来之不易的创新环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治家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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