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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他人的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侵权?
    由乾通办小管家发布
    王某以北京某影视公司将其创作的剧本擅自登记在影视公司名下,认为该错误登记行为侵害了其对剧本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影视公司侵权,要求影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以北京某影视公司将其创作的剧本擅自登记在影视公司名下,认为该错误登记行为侵害了其对剧本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影视公司侵权,要求影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错误登记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侵权应当是具体侵害了作者行使上述权利,那错误登记是否侵害了其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

    首先,从各项权利内容看,错误登记的行为并未涉及作品内容本身,未对发表权等有名的权利内容造成损害,不会影响权利人行使上述有名的权利类型。那错误登记行为是否属于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就需要具体分析著作权登记行为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以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看出著作权登记的行为并未创设著作权。同时《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的登记只是对作品的权利主张提供一种初步证据,并非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予以确认,既然登记证书仅为证据,那其所证明的内容可以被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著作权登记行为不创设或处分权利,也不影响权利的正常取得以及行使。

    因此错误登记行为并不落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范围,错误登记不属于"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该案最终经北京高院审理认为,以错误登记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驳回了王某再审申请。

    最后,著作权错误登记的行为虽然不构成侵权,但是该错误登记可以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其登记。

    来源: 鼎韬律师说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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