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件作品都可以有版权证书,它就如同身份证一样,提供了作品的登记情况。
在我国,著作权的取得并不需要经过登记,只要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自然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但是,登记作品既能为作品创作原始信息或权利变动基本信息进行记载和公示,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为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权利提供保障。从版权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的角度来说,版权登记不仅发挥着为社会公众证明作品权属关系的重要作用,也是市场竞争力的体现,能够有效提升文化、娱乐和科技等产业的创新发展能力,可以说是"一纸千金"。
今天,让我们一起逐字逐句看懂作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看看它为何能"一纸千金"。
01 作品登记证书
登记号:作品登记机关记入作品登记证上的号码。它由"(地区)作登字—(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组成,每一个作品登记号都代表着一份独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便于查阅和管理。图例中,"国作登字"即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若是省版权局颁发作品登记证书,则首字为该省的简称,如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即为"粤作登字"。
二维码、条形码(部分省版权局没有):著作权证书上的二维码是一种数字识别码,可以快速定位到存放在国家版权局或者各省局的著作权登记信息,并可进行查询与核验。二维码既可以方便地验证证书的真实性,防止盗版和抄袭,也可以方便证书的管理和查询,从而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作品类别: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客体类型。
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著作权可以通过创作等方式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继承、流转等方式继受取得。权利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不是必须和作者一致。但仅限于财产性著作权,若权利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则权利人必须和作者一致。因为人身权利,自作品完成之日起,永久属于作者,不得进行转让、赠与、继承。
创作完成时间:作者完成作品的时间。在进行登记时,持证人需要提供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这是为了证明该作品的著作权获得时间。
作品发表时间:作品首次对外公开发表的时间。
作品登记时间:发证机关审批通过的时间。
在著作权登记中,创作完成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权利产生的时间,与该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有关,并且也是确定权利归属、版权维权和厘清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要依据。通常,在著作权登记申请中,需要提供创作完成时间以及作品完成和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作品的完整性和原创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作品是由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创作完成时间则应该是最后一位作者完成作品的时间。
0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般作品类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均可以在国家局或者各省局进行登记,颁发作品登记证书。但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版权局主管,并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软著"证书。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比作品登记证书多了"权利取得方式"和"权利范围"。
其中"权利取得方式"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基本类似,但也有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大多是自然人,而计算机软件创作者被称为软件开发者,多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文章来源:广州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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