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决定可能会有两种结果: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专利复审请求。
(2)确认专利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请求专利复审应当提交专利复审请求书,说明专利复审的理由,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材料。如果您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可以委托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专业知识储备丰富,能够为您提供有帮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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