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忘记缴纳年费的,可以在申请后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后15日内补缴,如超过该期限的,国务院专利部门会要求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补缴,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除了缴纳申请费外,后续还要缴纳年费,《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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