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法的框架下,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权利用尽"。它的核心含义是,一旦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其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直接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被售出,那么对于这产品的进一步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均不被视为侵犯了专利权。简单来说,当专利产品离开了专利权人的控制并进入市场流通环节时,专利权人不能再对其进行任何限制。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是基于对专利权人权利的平衡考虑。因为在实施专利的过程中,专利权人已经从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如果产品在合法制造、进口并销售之后,专利权人仍能对它行使某些权利,这将会阻碍产品的正常流通和利用,从而损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
但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虽然"权利用尽"原则主要涉及的是专利产品和直接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但专利方法本身并不受这一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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